丹・布朗的书一本本追着看,从《达芬奇密码》,到《数字城堡》,到《天使与魔鬼》,再到这本刚翻译过来的《骗局》,看着看着都看出套路来了,这个套路在豆瓣的这篇书评里已经讲得相当透彻了,引用一下:

1,开篇总是一个人离奇死亡。无论死亡的场所、杀人的方式、或是留下的悬疑都很够份量。看得出作者有信心在开头3页之内就确保读者兴致冲冲地往下看。
2,被拉进追杀案的总是个“小人物”,看起来自身难保,绝对要被灭口,但“小人物”的偏门知识将成为武器。
3,必须在一天之内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逃逸追杀,甚至可以击败职业杀手,揭露“大人物”们的罪行,最后却还能遇到爱情。
目前看到的四本丹・布朗里头,最喜欢的是《达芬奇密码》;尽管他只是将基督教史上一些有学术争议的悬疑用很肯定的口气说了出来,也比《天使与魔鬼》最后的“揪扣子”——我始终没有明白那教皇助理为什么要买凶杀发现了宇宙大爆炸秘密的科学家、《数字城堡》的单薄好看得多,至于这本新出的旧书,也就是在《数字城堡》上下水平,更不能与最近正在狂啃的汤姆・克兰西系列相提并论了。

汤姆・克兰西(Tom Clancy)一样炫耀自己的各方面知识——似乎更集中在军事或武器方面,这一点上他在丹・布朗面前只是个小“知道分子”;但是考虑到汤姆・克兰西写杰克・瑞安系列(《爱国者游戏》、《猎杀红十月号》、《燃眉追击》、《惊天核网》)的年代以及汤姆・克兰西对信息化战争描述的前瞻性,其“专业性”和在军事题材上的专注性绝非丹・布朗可以企及,相信汤姆・克兰西流行的时候,风头绝不在丹・布朗之下,而且还可能高出不只一个数量级。

看丹・布朗会审美疲劳而看汤姆・克兰西不会,这是最大差别;汤姆・克兰西笔下的杰克・瑞安从海军学校的历史教员一路打拼到中情局副局长,经过了三部大部头——《爱国者游戏》说反恐、《猎杀“红十月”号》说潜艇、《燃眉追击》说缉毒,人物重样可故事不重样,虽然都是大部头看下来却津津有味。忘记丹・布朗吧,去看汤姆・克兰西!

实在要说丹・布朗比汤姆・克兰西强的地方,就是看汤姆・克兰西无法象看丹・布朗一样在两个晚上消灭一本,而且半躺着看的时候举着丹・布朗要轻松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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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fz
当我知道这个网站是毕业于天津商学院而且还和我同一个专业的小师妹做的时候,恨不能找块豆腐来一头撞死,混迹互联网也近10年了,却没有做出一个像样的网站,更别说象78fz这样火到凡是福州新开餐馆都要来上贴拜山的专业垂直网站了。

与所有以偏好聚集的网站一样,78fz一开始只是个用vBulletin搭建的美食论坛,聚集起一伙老饕之后就开始琢磨如何发展更多老饕喜欢的功能,从交流到哪里找饭辙,到开发出商家资料页面并且评分,再到现在很有2.0味道的让食客自荐食肆评分并且结合地图的美食地图;尽管小师妹说他们现在还靠编辑从论坛和其他信息来源整理网站所需要的信息,但是可以看出,78fz已经从一个单纯可读的网站向了可读还可写的2.0网站转型。

作为一名资历不算浅的老饕,我更愿意在78fz上寻找有哪些新开张的去处,以及看看已经去过的人如何评价这个地方,来为自己下一步美食探险作铺垫;这大概是绝大多数78fz浏览者的想法,也就可以解释78fz将“新店新品”和“打折优惠”放在网站最显眼的位置——不过它们指向的似乎是同样的页面;对于不知道该选什么的人,有“神仙姐姐”“本周推荐”提供方向;这林林总总的一切,以及页面上为数不少的广告位,让78fz目前的样子看上去更象一个广告网站,78fz会是一个在线的餐饮黄页么?如果是,它怎么跟Google的本地搜索抗衡?小师妹的编辑们从论坛从媒体上搜集来的资料会比Google本地商户中心更完整么?再进一步,78fz的收费广告位抵挡得住Google本地商户中心的免费么?

上78fz的人大约可以分为两类:查资料的和混论坛的,两者虽然有交集,但基本上是两类人群,象我一样只想知道最近又有哪些好吃去处的人多半不去论坛,去了也是潜水;泡论坛的人喜欢群体FB,喜欢发布一些最新消息也喜欢没营养的灌水;因此大概可以判定:前者可以带来收益,后者可以贡献共享内容,前者对广告敏感而后者对聚会有响应;在78fz上,因为浏览人群的偏好集中,注意力转化成利润相对比其他类型的网站要容易一些。对小师妹和她的创业伙伴而言,广告收入是最为重要的,那是维持网站运营的现金流基础,但是从用户角度来说,一个花花绿绿遍布广告的页面只能扰乱注意力,眼球不知道该往哪儿看好的时候,注意力还是利润的创造者吗?将注意力转化成利润本来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何况还是被稀释了的注意力。

不知道78fz是以广告位卖钱还是以广告的实际点击量卖钱——后者是ADwords模式——如果是前者,页面上遍布广告似乎不可避免,如果是后者,那就有必要学习一下如何能够提高实际点击量,毕竟只有转化了的注意力才可以带来金钱。

为什么不tag呢?改变一下搜索餐馆的模式。目前78fz似乎还不支持多个关键词的检索——我输入了“鼓楼”和“川菜”返回的是找不到结果的信息而且立即返回了首页,但是输入“川菜”显然是可以的,搜索“小肥羊”也有一堆结果;设想一下,用户在提交(或者浏览)餐馆资料的时候,顺手给加上一些Tag,后来者用tag cloud来检索,那么相应地,广告也可以根据tag来投放——分众模式——甚至购买关键tag结果页上的广告投放——竞价排名(?)。78fz已经有了一个比较2.0的美食地图,不如再进一步,用户体验也许会更好。

无论在1.0还是2.0时代,专业垂直网站一向都可以靠以偏好聚集的人气和定向广告过上不错的日子;与其绞尽脑汁空想盈利模式,不如专注于某个领域,将事关用户体验的种种细节做好,将交易额细微交易量却巨大的长尾市场经营好。吃吧吃吧,小师妹的事业一定会有相当光明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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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s Flickr Toy提供的服务Jura同志一定喜欢,因为他就喜欢将若干张图片在PhotoShop里头拼接起来重新演绎Mosaic Maker正好是这样一个在线工具:除了用单列的图像URLs来以几种固定格式组织新图像外,还可以将存放在flickr专辑收藏甚至tags检索而得的图片组织成需要的单副索引图,如同左边这组Back to BeiJing一样——我以“BeiJing”这个tag检索到我最近一次回到北京拍的图片做成了这样一张索引图。

Flickr与fd’s Flickr Toy的共存共生关系是2.0时代一出引人注目的好戏,Flickr专注于图片的存储与共享,fd’s Flickr Toy则利用Flickr开放的API开发出一系列图片再处理的小功能,利用flickr海量存储的图片资源发展自己的生意;与以往单向的上下游关系不同的是,fd’s Flickr Toy还将再处理后的成品通过API返回给Flickr,在完成下游精加工工序任务的同时还成为上游的批量内容提供者;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去做,在这里是一个近乎完美的循环。

keso说:“合作,带来的不仅仅是一桩生意,弄好了,就是一整条生态链。”原先的商业理论告诉我们要找出产业链中控制并且分配最大利润的环节然后加入,上下游壁垒分明;2.0的共享共生打破了上下游的壁垒,一个环节可能是上游又可能是下游,基于开放的API的互联互通关系提供了这种可能性;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用户不再是某个环节独特的资源,原先拥有用户这一“矿产”资源的环节愿意放弃既得利益么?开发“矿产”的环节与拥有“矿产”的环节必须是一一对应的独家合作关系么?如果不是,如何平衡多家“开发矿产”的单元与独家拥有“矿产资源”环节之间的关系?如何避免服务和产品的同质化?仅仅是靠USP(Unique Selling Proposition)就能解决的么?

Anyway,互联互通共存共生是2.0的特点,一家独大的时候早就不再有了,设计产品架构和做营销都要从这个思路去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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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blog is worth $22,017.06.
How much is your blog worth?

这个噱头有些日子了,但是一直没有去玩过,从其他blogger的介绍里知道是用了technorati的反向链接数量结合某个bsp被收购的价格来计算的;这两天疑惑于自己这个blog的google pagerank数字,心血来潮地去算了一下,嚯嚯,还不少。

第一个念头是:如果给我这么钱就好了;第二个念头是:如果有这么多人反向链接我的blog就意味着我的blog有这么多价值,那么我的blog的pagerank是不是也可以根据某个网站的收购价格换算成美刀?

按照约翰·巴特利《搜(the search)》中写到的,pagerank算法的基础是根据有多少链接指向你的网站来决定你网站被重视(或者说被确定)的程度,换句话说,如果有N个人说你是原来四通利方摄影版(后来的新浪摄影天地)的Royal,那么你很大程度上可能是(或者说就是)这个Royal了,N越大,可信度越高。pagerank描绘的是链接与链接之间的网络关系,如同描绘一张网页与网页之间的人际关系网,网页A指向网页B并且网页A的可信任度比较高,那么网页B就获得了一个认可,甚至是权重相当大的认可,在Google的算法里头,如何确定网页A的可信任度显然是一个不可宣的秘密,是不是同样也根据有多少可信任的链接指向网页A来确定?那么,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现实生活中显然也存在这种“pagerank”,某个人周围的人都说这个人是个好人,那么他(她)作出的评价也相对有份量——可信度比较高,如果这个人还恰巧是某个领域的专家,那么他(她)的评价的权重就相对高:在豆瓣上,一宁推荐一本技术方面书籍的可信任度显然要比我高,同样地,我编辑的摄影方面“豆列”的拥趸也要比他多,这种“pagerank”在不同领域(关键词?)就有了的不同权值,这种以人为主体的“pagerank”的模型可能不再是一个平面而是一个结晶体般的立体,如果这种“pagerank”可以被计算的话,人的价值是不是也可能被衡量?wealink之类的SNS服务网站似乎应该去研究建设这样的模型,至少可以在某个领域让wealink显得更有价值,用户会如同关注自己网站的pagerank一样关注自己在wealink上的地位,SNS服务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

顺便说一下,谁知道我这个blog的Google pagerank究竟是多少?我的firefox时而显示0/10时而显示4/10,如果谁知道比较标准的测试方法的话,告诉我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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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zhoucnblog上提及他在flickr上遭遇的小尴尬,他引用的那个老外的照片已经被他自己撤掉了,所以无从知道makzhou使用的原图在flickr上声明使用的是哪一种版权协议;从makzhou自己的叙述还有flickr客服给他的邮件答复中大概可以知道:这被引用的图片如果不是all right reserved,起码也是CC协议的某一种形态。

当一件作品all right reserved的时候,就意味着作者保留了所有权利——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则有十七项之多——其中第三款修改权、第五款复制权和第十六款汇编权都适用于makzhou遇上的这件事:他从flickr上选择了一张别人的照片,组合成了自己的一张作品;虽然给了原作者一个traceback,但是,这还是侵权和违法的,原作者的权利——至少上述三项——受到了侵害: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正是由于all right reserved对著作权保护得太过严格、授权手续繁琐容易造成“万马齐喑”的创作局面,copyleft的戏谑意味又大过实际操作意义,所以目前比较受认可的是相对中庸而且灵活多样的CC协议——听说CC协议也要出2.5中文版了,甚至还开了一场CC协议草案讨论会,值得庆贺的事——flickr上有几乎所有的CC协议形态可供选择,但是即便是这个原作者选择的是CC协议,makzhou再创作的作品也还是侵权的:因为他再创作后上载在flickr的作品选择的是all right reserved,这就违背了CC协议十一种形态中共有的一个原则:在接受并行使CC协议下授权的权利时,也同时担负了一个责任——必须在再创作的作品中包含一个原授权的拷贝并保持它的完整性。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经常看到blogger这样声明:“除非特别声明,本站内容采用创作共用协议中的署名、非商业使用和保持一致,如果转载本站文章,你的站点也必须遵循同样的创作共用协议。”
如果makzhou使用的是CC授权的作品,他自己却选择了all right reserved,这是不恰当的使用授权,原本大家可以击鼓传花似地将这创作共用的火种传下去,结果到您这一个all right revsered给灭了,象话吗?呵呵

至于makzhou的几个疑问,其实也很容易回答。

“1.把照片上传到flickr是否意味着放弃某种权利?是不是意味着强制接受CC协议呢?”
非也非也,照片上载到flickr后,你可以自行选择一种版权声明样式,没有人强制接受CC协议。
“2.我对于原作的再创作是不是一种侵权?我有多大的权利对于原作进行修改?”
看原作者如何保留权利,以CC协议为例,如果声明“保持一致”就不可以进行修改,如果声明“禁止派生”就不可以将原作品进行翻译或以其他形式展现作品,如果没有上述两种限定,那么可以认为是允许修改允许翻译或以其他形式再创作。
“3.使用过flickr的朋友们都知道,在大多数的照片上,都有“blog this”的小按钮,这是不是意味向其 他用户提供这样一种权利就是把这个照片进行转载———而无须通知原作者呢?”
非也非也,blog this是鼓励你传播这个图像,但是,同样可以注意到,使用blog this功能加载到某个blog上的图像都带有“ Originally uploaded by …...”的字样,不但原作者的名字有链接指向其在flickr的页面,blog this过去的图像本身也带有所在flickr页面的链接,flickr的功夫作得不可谓不到家:允许在注明原作者和来源的前提下、在已经登记在案(不登记你怎么blog this过去?)的blog上使用原作者public出来的图片。
“4.第三方的工具,比如我使用的fd’s flickr toys,进行的操作,损害了原作者的权益吗?”
侵权不侵权不是根据你使用的工具来判定的,损害原作者权益的也不是第三方的软件或者工具而是实施侵权行为的人。

现实点说,几个字的版权声明是挡不住恶意侵权行为的,象makzhou这样TB原作者的好人还是少而又少,一旦发现侵权,原作者追讨权益的最好途径自然是对簿公堂,但是考虑到诉讼成本,很少有人愿意真的上法庭——即便明明知道自己赢定了官司也一样,CKG跟这个有相似之处:明明知道自己赢定了官司,但是所支付的成本——并非金钱——将大到他无法承受。

引用,在版权中不会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已经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十二种情况,基本涵盖了可能涉及的善意引用范围;如果实在是要用他人作品来作素材再创作,那么就找有CC授权允许派生和允许不保持一致的授权作品吧,当然咯,你的再创作最终成品也得允许别人派生和不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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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是法制。它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以法治国”。依法治国(法制)是以人(统治者)为主体,法律为手段,因此仍可能(当然不一定)是“人治”,只不过这个“治国之人”在行使治权的时候,要以法律为手段和依据而已。以法治国(法治)则是以法律为主体,人(执法者)为手段。在法治制度下,治国的不是人,而是法。立法官员也好,行政官员也好,司法官员也好,都不过是法律体现自己意志的工具和手段。行政官员执行立法机构所立之法,司法官员解释立法机构所立之法,立法官员则根据宪法来立法。立法官员所立之法如果违宪,就不能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都是执行法律的人(执法者),只不过立法官员执行的是宪法规定和赋予的责任而已。而且,无论立法、执法、司法,最终都必须服从宪法。也就是说,在人(执法者)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与法的关系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

易中天在这本讲述美国制宪历史的书中这样解释美国宪法第六条所体现的宪政和法制的精神。这一条款的主要内容是:
……联邦宪法,依据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根据联邦授权已经缔结和将要缔结的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当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之相抵触时,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全国最高法律的约束。联邦议会和各州议会议员、联邦和各州所有行政官员和司法官员,都应宣誓拥护本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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